国外客户委托第三方支付货款在税务上该如何完善该手续?
录入时间:2007-03-22
问:我公司在自营出口业务中,有的国外客户委托第三方为其支付货款,导致开发票客名称方与付款单位名称不一致,在税务上该如何完善该手续。
答:从企业的购销业务而言,不管是内销还是外销,都要求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与客户支付货款的名称一致,以保证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如因特殊原因出现客户委托第三方为其支付凭证的,现行法规并没明确不允许,对这类情况,有关执法部门如财政、税务等部门认为有疑问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的规定处理,对此,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