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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发生销售行为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7-03-20

  问:我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一批内部书籍资料发售给下级单位,发售完后,将来不再发生任何销售活动,问:1、根据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我单位这种销售活动产生的收入是否属于“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收入”?2、我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3、如不办理税务登记,我单位应如何领购销售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你单位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应征增值税。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将一批内部书籍资料发售给下级单位应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按4%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根据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从你单位经营特点来看,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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