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支出的填报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19

  问:货运公司送货途中丢失的货物,赔偿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哪一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1)、第十三条规定,贵公司送货途中丢失的货物扣除赔偿后的余额,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入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记入第24行“非常损失”;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的金额与税务机关审批的损失金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增,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3行“财产损失”中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第3列=第1-2列即纳税调增金额。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56号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三、表间结构及与附表的勾稽关系
8、第11行=附表二(1)第17行或附表二(2)第26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五、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5、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6、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第18行=第19+20+…+25行。
(5)第24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11、第13行“财产损失”: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第3列=第1-2列。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