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交纳的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2-27

  问:企业交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
  答: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的规定: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在计提基本医疗保险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计提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非试点地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年金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但是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对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提取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这与企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是不同的,企业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
  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有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身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则不能再做调减所得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对此予以明确,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也就是说,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这一争议也得以明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