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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存货损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2-26

  问:在对06年账务进行决算的过程中,盘亏一笔存货,针对此损失账务应怎样处理,尤其是对应的进项税转出,应在06还是07年核算更合适?还有影响的损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能否进行单比的损失认定?
  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未,为了客观的反映期未存货的实际价值,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时,应该准确地计量存货项目上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相关规定,在会计期未进行存货盘点时,如果是存货盘亏,首先也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存货”,按规定手续报批后,(1)、属于定额内耗损或日常收发计量上的错误经批准后应当计入“管理费用”;(2)、应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应当借记“其他应收款”;(3)、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4)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对盘亏的存货,如属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按规定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因此,对不需要审批的,贵公司可以自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损失扣除;对企业发生的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而不能在年度终了的15日后到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进行单笔的损失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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