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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周刊:延期收付款购销核算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7-02-08

  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执行,鼓励其他企业使用,这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销售时延期收款以及采购货物时延期付款,新准则更多体现了资金时间价值这一现代财务管理的理念,特别是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涉及时间较长的延期收付款购销业务更应该考虑这一理念,因而不可避免会带来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因此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认真对待,防止企业多交或少交所得税。
  根据《企业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账户和主要账务处理》(草案)规定,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购入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或分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账户。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此方面不涉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其摊销问题,因此新准则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尽管所得税法规没有对应的规定,但基本上也是参照此规定执行,因而新准则的做法又会与税法产生差异,并且该差异贯穿业务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对待。
  一、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会计处理新旧比较
  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新《收入》会计准则则要求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业务,目前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方按照收到的发票账单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销售方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延期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高,购买方应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销售方应通过“长期应收款”账户核算,对于在核算过程中出现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进行摊销,因此新准则下购销双方会计处理方法均会涉及与税法的差异。
  案例1:2007年1月3日光明公司从长江公司购买材料,考虑到光明公司由于手头资金很紧张,但是信誉很好,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6月30日偿还物资款。2007年1月3日长江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该材料的市场价格只有360000元,即如光明公司当日能及时付清款项,则材料的价格为360000元,多支付的40000元是由于长江公司资金被占用应获取的利息。
  长江公司销售业务现行核算的办法:
  1,2007年1月3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公司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2008年6月30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68000
   贷:应收账款——光明公司 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税法无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核算方法:
  1,2007年1月3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光明公司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为400000,而会计核算只确认360000,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40000元。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假设按半年摊销一次。
  P=F×(P/F,i,n)
  360000=400000(P/F,i,3)
  复利现值系数(P/F,i,3)=0.90
  查复利现值系数表,再采用内插值法求得:i=3.6%
  表一: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表
 

时间 
未收本金A
当期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B=A×3.6%
销售日
360000
0
2007年6月30日
360000
12960 
2007年12月31日
372960
13426
2008年6月30日
386386
13614
总额 
 
40000 

  (1)2007年6月30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960
   贷:财务费用 12960
  (2)2007年12月31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3426  
   贷:财务费用 13426
  税务分析:2007年度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共冲减财务费用26383元,税法没有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其摊销概念。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减26383元。
  (3)2008年6月30日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3614
   贷:财务费用 13614  
  税务分析:2008年度公司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共冲减财务费用13614元,税法没有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其摊销概念,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减13614元。
  3,2008年6月30日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468000
   贷:长期应收款——光明公司 468000
  光明公司采购业务现行核算办法:
  2007年1月3日购买时:
  借:物资采购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长江公司 468000
  2008年6月30日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长江公司 468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税法无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核算方法:
  1,采购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000
   贷:长期应付款——长江公司 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核算确定购进材料账面成本为360000元,而税法认定该材料成本为400000元,在将来该材料消耗或出售时其差异还可转回,消除差异。
  2,假设光明公司半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一次未确认融资费用,可参照表一相关数据。
  (1)2007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1296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2960
  (2)2007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134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426
  税务分析:2007年度光明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26383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概念,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26383元。
  (3)2008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136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614
  税务分析:2008年度光明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13614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概念,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13614元。
  3,2008年6月30日偿还全部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长江公司 4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二、分期收款销售与分期付款采购新旧会计处理比较
  案例2: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向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并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开始分5年平均分期收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假定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假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每年末按总收入20%的比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大型设备的成本为60万元。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按现行核算办法: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2,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收到第一期款: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按照配比性原则,按相应比例同时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无差异。
  第二年至第五年末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按照新会计准则核算方法:
  1,发出商品时:
  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万元,与名义金额100万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借: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1 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00
  同时根据配比性原则一次性结转销售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当日由于没有确认收入,因此不形成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核算时产生200000元的利润,应进行纳税调减。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1)计算求得名义价格折现为当前售价(公允价值)的利率:
  P=A×(P/A,i,n)
  80=20×(P/A,i,5)
  (P/A,i,5)=4
  查该年金现值系数表,再运用内插值法求得i=7.93%。
  每年末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表二所示:
  表二、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表
 
日期
未收本金A
当期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额B=A×7.93%
销售日
800000
0
第1年末
800000
63400
第2年末
663400
52600
第3年末
516000
41000
第4年末
357000
28300
第5年末
185300
14700
总额
 
200000 
  (2)第一年末按合同规定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00
   贷:财务费用 634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第一年年末尽管会计处理时已经不再考虑收入,但是税法要按照总收入的20%确认收入,同时按同比例结转销售成本,即考虑(1000000-600000)×20%=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税法没有未实现融资收益及摊销概念,因此第一年年末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增加的利润63400元,应进行纳税调减。
  第二年至第五年年末按期按规定比例收到相应款项,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及税务分析方法同第一年年末,在此不再重复。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核算办法:
  1,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贷:应付账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2,每年末分期付款:
  借:应付账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固定资产 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核算方法:
  1,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8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000
   贷:长期应付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税务分析:公司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00000元,而税法认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000000元,因此该差异在公司将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还可转回,进行纳税调整。
  2,年末按规定比例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具体每年摊销的金额可参照表二:
  (1)第一年年末按规定比例支付相应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固定资产 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2)第一年年末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若固定资产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未确认融资费用摊入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摊入财务费用。假设本案例中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买回固定资产后立即投入使用):
  借:财务费用 63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34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由于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的概念,因此会计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年末摊销增加的财务费用减少的利润63400元,应进行纳税调增。
  第二年至第五年年末按期按规定比例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税务分析方法同第一年年末。在此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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