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收入核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7-01-09
一、关于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基问题
1、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简称《通知》)规定,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中的规定是一致的,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若提供运输劳务,必须单独核算此部分收入,并开具运输发票,才可按3%加纳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交纳5%的营业税。
2、对于物流企业从事仓储业务适用税目问题本文件没涉及,但因为仓储业属于“服务业”,所以物流企业提供仓储业务肯定按“服务业”纳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物流企业营业税税基的确定
由于物流业是一个整合性的行业,要同时完成许多环节,当中包括总包和分包的问题。现在物流企业反映重复纳税较严重,问题就在于总包和分包上。比如,某个单位接了单子后,会把公共运输等不同的业务分包给不同的单位,或者是把一个较大的运输量分包给若干小单位。而物流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每分包一次就得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复纳税”,很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而《通知》下发后,企业统一收取价款,再分包给别的单位的,只需减掉分包部分后的查额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这样就避免了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还明确试点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也可实行差额纳税。文件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