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填报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录入时间:2006-12-26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共分二部分,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有些项目与会计上相应科目的数字一致,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造合同等项目的收入就可以按会计上该科目的发生额直接填写;而有些项目则要在会计科目金额的基础上分析填写。前者较容易,难就难在后面那一类:分析填写。下面就说说分析填写的项目:
??一、销售(营业)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资产使用权包括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固定资产使用权、让渡货币资产使用权。对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及以出租固定资产使用权为主要业务的在此项目填报,让渡贷币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不在本项反映,而是在投资所得中反映。按会计规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但该科目中反映的收入还有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等其他许多内容,填报时应按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明细科目金额来填写;对于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应按“主营业务收入”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明细科目金额来填写。对于让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则不在此项目,而是在“营业外收入”的相应栏目中以收益净额反映。
2、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包含: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不是以固定资产出租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等等。其中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已在主营业务收入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反映,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分别按相应明细科目的金额填报,但要注意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写,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报。“其他”一栏填报不是以固定资产出租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手费收入等会计上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产品的计税价值金额即市场价值金额,其可按以下原则将会计上的“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 品)”贷方科目对应于“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营业)费用”、“应付职工福利费”等科目的金额换算成计税销售收入金额来填报:第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第三,按成本利润率确定。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其应根据会计上“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对应于“长期(短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借方的金额按上述原则换算(“固定资产清理”除外)成计税销售收入金额来填报。对“应付帐款”的借方金额属于债务重组业务抵偿的,按会计规定,重组债务账面余额大于支付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贷方(小于的作为“营业外支出”)。而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余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支付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转出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二者合并作纳税调整。”,因此资本公积由重组所得与资产转让所得二者组成,其中,重组所得即重组债务的帐面余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支付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在下面的其他收入合计下的“债务重组收益”栏中填报;资产转让所得即债务重组中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税费)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在本栏“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中填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和其他未包含在“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中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入金额。
??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各项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其中已按规定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不在此行填报。“营业外收入”填报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收入。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指会计核算上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上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贷方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这些项目仅只“资本公积”中的一部分。
??1、“债务重组收益”上一点已说明,当然它另外还包括债务人获得债权人豁免的债务金额。
??2、“接受捐赠”一栏按会计上“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如果是受赠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平均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贷方发生金额填报。
??3、“资产评估增值”按会计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但按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分成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实质上就是资产评估增值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只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和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不上交财政的国有资产转让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才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填报资产评估增值这一栏时,应分清增值的原因,确定是否填入,其金额为根据资产类借方对应的贷方“资本公积”金额填报。建议在帐务处理时,按评估增值的资产类别及原因多设一级明细。
??4、“其他”一栏填报除上述以外,会计核算上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