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06
问:某外资企业1,外资企业a,2005年成立,未进入获利年度,注册资金900万人民币,截止年2006年,净资产900万.税务亏损:2005年0,2006年-20万。内资企业额b,2002年成立,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截止年2006年,净资产100万.税务亏损:2002年---2005年0,2006年-120万.2006年12月31号,a吸收合并b.b消亡.预计2007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万,
请问合并后的企业是直接弥补亏损还是按照净资产比例对所得额进行化划分后弥补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该文件适用的情形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外商投资者属于境内企业,并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该文件并不适用题中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但该文件针对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被合并者也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但该文件规定的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并不适用于企业合并的情况。
我们认为,应该参照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合并后企业直接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无需按照净资产比例划分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