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修固定资产购进的配件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我公司是中型纺织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为维修固定资产需经常购进一些配件,该配件单位价值一般在2 000元以上。但该配件没有单独使用价值,因此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中没有显示,而是作为整机的一部分成套转入固定资产,其价值为整套主机设备的2%~10%。请问:(1)该配件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果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是否会虚增本公司资产价值?(2)如果作为维修费用处理,其进项税额能否抵减销项税额,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答:(1)《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5]10号)指出,“《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同时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如果只是单纯修复设备,不会改变设备的价值,则属于修理费,不能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相关补充:所谓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改善固定资产的性能和提高了其使用效能、延长了使用时间,一般包括设备的改装和配套支出,房屋的扩建、改建、重建,房屋的装修(能提高房屋档次)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要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并重新估计折旧年限,计算折旧计提金额。所谓大修理,是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根据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全面检修。机器设备大修理的内容包括把设备全部拆卸、更换和修复全部的磨损零件,校正和调整整个设备,恢复机器设备的原有精度、性能和效率。大修理的特点是: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所需费用多,并具有固定资产局部再生产性质。大修理支出一般可以直接记入当期的制造费用。两者的区别是,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重点是“改变使用价值”,大修理支出则强调“恢复使用价值”,当然有时实务中的确很难区分,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2)关于相关的进项税抵扣问题。目前税法对此尚没有很具体的规定,不过从常理上讲,如果上述配件消耗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则进项税也计入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如计入费用,进项税也一同计入费用,是否抵扣应同税务部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