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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6-11-0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的事项,包括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报告年度损益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在新会计制度中,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一、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借(或贷户已有关科目,贷(或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企业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借(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整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例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在利润表中,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
  实际上它调整的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从性质上应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
  二、帐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帐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帐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帐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注意事项:
  1.该科目包含的内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表示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方是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些企业会计把不属于该科目的内容,如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资产损失等科目的内容,均记入该科目,形成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金额增大,弥补亏损基数增加,特别是将有关资产损失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丧失了追查相关责任的机会。
  2.不能错误使用该科目逃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增加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减少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作如下错误分录: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在记账年度作分录: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额)”。最后将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缴纳的所得税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提前用当年的利润冲销,并直接减少了本年应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客观上会造成偷逃税。
  3.不能随意使用该科目。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所得税申报,且调整以前年度发生的会计事项,如超过了申报期限,就视为放弃权益。此时,如发现有属于以往年度会计事项,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其正确的会计调整分录应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相关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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