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相关处理规定
录入时间:2006-10-23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二、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三、对于开办费,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但在当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涉外企业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交际应酬费等,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以及在基建期内应计入基建工程成本的利息费和其他基建支出。企业在试生产、试营业中的收入不应冲减开办费;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也不应计入开办费。企业在筹办期所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会计处理
1、如果是新公司成立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在月底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次月开始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摊销完毕.
2、开办费记入在建工程-开办费,用于固定资产的先记入在建工程开办费,然生结转入固定资产.
六、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盈利情况选择一种办法进行处理。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于生产经营的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2001年允许扣除的开办费为24万元,在申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将本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摊销金额超过24万元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