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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

录入时间:2006-10-11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10/11信息】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1、       每笔资产支出金额。
      在计算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时,并不是将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的所有利息都予以资本化,而只是将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专门借款资金所负担的利息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       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 “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即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上的支出所应负担利息费用的时间。假设企业按月计算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那么,4月1日发生的资产支出所应负担利息费用的时间为30天;4月11日发生的资产支出所应负担利息费用的时间为20天。
  3、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即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如果企业按月计算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简化计算,则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为30天;按半年计算为180天;按年计算则为360天。
  4、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为:
  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天数)。
  5、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
  而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实质上是对每期利息费用所做的调整,因此,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应将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加 (或减)本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可以通过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求得。
  在正确计算每期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基础上,只要将两者相乘即可计算得出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
  例1: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
  某企业1999年为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分别于9月份借入一笔长期借款150万元、一笔短期借款100万元,年利率均为10%,该项固定资产于12月30日完成并投入使用,企业按年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该项固定资产各月发生支出如下:9月支出90万元,11月支出100万元,12月支出50万元,则该企业1999年该项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费用金额及账务处理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900000×3.5/12+1000000×1.5/12+500000×0.5/12=408333(元);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500000×3.5/12+1000000×3.5/12=729167(元);加
  加权平均利率=(1500000×10%÷12×4+1000000×10%÷12×4)/729167×100%=11.43%;
  资本化利息金额=408333×11.43%=46672(元)。
  1999年9月、11月、12月将建造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汇总做会计分录:
  ①借:在建工程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②借:财务费用36661
在建工程46672
贷:预提费用33333
长期借款50000。
  ③1999年12月31日设备完工并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2446672
贷:在建工程2446672。
  该项固定资产于1999年12月31日已完成,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其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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