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0-20
问:我司曾在一个经济合同纠纷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对方依法宣布破产,请问如何才能够保护我司的经济利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第105条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因此,如果执行过程中对方依法宣告破产,则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贵司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及时向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照破产清偿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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