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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8-24

  为了核算应收账款,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用以核算赊销货款的增加、收回以及结存情况。借方登记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应收货款及代垫的运杂费,贷方登记客户偿还来的赊销账款,该账户若有余额,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赊销货款。在预收货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不单设"预收账款"科目,而将这类业务直接记人"应收账款"科目。这是实务中的一种简单变通办法。
  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按购货单位或个人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有涉及外币的应收账款,则还应再分币别设立明细账,既登记主币即记账本位币,又登记外币,同时,还应该记录所采用的折合率。应收账款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通常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将外币折合为主币记账。月份终了,应按月末市场汇率将应收账款的外币余额折合为主币,调整应收账款的账面主币余额。按月末市场汇率折合的主币,与原账面主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一、应收账款的计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一般情况下,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按照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的实际金额记账。可是在商业信用中由于存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使实际结算金额发生变动,从而影响应收账款的计价。
  (一)现行税法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另外,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 105.3
(二)现金折扣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这种折扣由于是因为销货引起的,故又称销货折扣。销货折扣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表示:2/10,1/20,N/30,其意思是: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如果在30天内付款,则需全额付款。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不同,它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际收回的金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而异。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税法规定可税前列支。
  比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销售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贷:应收账款 11700
  相应地,如果购货方享受到了现金折扣则应当作为理财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运用现金折扣,可以促使客户及早付款,企业可以很快收回销货款项,加速资金周转。从客户角度来讲,客户也往往愿意早日清偿所欠货款,因为拖欠货款所得利息,往往不如享受折扣划算。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
  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应收账款通常应该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确认营业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确认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果满足上述相应的条件,那么企业即可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虽然企业确认了收入,但是,如果企业没有收到现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那么,该笔交易就是赊销。此时,在会计上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确认应收账款。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和特殊的交易,例如建造合同、分期收款销售、代销、售后购回与其有关的销售收入和相应的应收账款,则要遵守一些特殊的确认原则。
  三、应收账款的范围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货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企业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中。凡不是因销货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收款项,不应列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流动资产的应收账款,通常指可于下一经营周期中收回的应收销货款,其中包括即将到期的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货款,以及对附属公司销售的、可于下一个经营周期中收回的应收货款。所谓经营周期是指企业购入商品或劳务后,再将这些商品或劳务出售转换成货币资金的平均期间。这就是资金从流向存货开始,到以赊销方式出售存货流向应收账款,再从收回应收账款换回货币资金的一个周期。这种周期通常不超过一年,特殊的行业如烟草、酿酒等周期则较长,有的甚至可达数年。在决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归类时,凡收回账款即变现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的,划为流动资产,否则就不能作为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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