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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录入时间:2006-08-10

  问:2004年1月,王某与李某各出资25万元共同开办了A公司。成立A公司验资时,李某以自有现金投入,王某则通过向B借款的方式投资。1999年11月,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5万元的转帐支票给B,协助王某抽逃出资。2006年4月,王某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将其在A公司30%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的丈夫赵某,另外20%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孙某,并签订了两份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请问王某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权利的取得是以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为依据,即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不以出资为前提条件,而是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股东抽逃出资,只是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其已有的股东资格,其具备转让股权的主体资格。因此,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仍然具有股东身份,其有权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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