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8-07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在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有时需临时向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暂时借款,并根据约定的利率付给借款利息。民事领域实务中发生的集资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等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有时甚至交织在一起,但几者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集资的帐务处理
例:某企业于2003年1月1日向本单位职工借入流动资金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0‰,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银行同期存款月利率4‰,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30万元。
(一)借入款项时
借:现金 1000000
贷:短期借款---个人集资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现金 1000000
(二)提取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10000
贷:预提费用-利息10000
以上是提取一个月利息的会计分录,以后每月同上。
(三)还本付息:
借:短期借款-个人集资1000000
预提用-利息120000
贷:现金11056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4400
2003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10‰-4‰)×12个月×20%=1.44万元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由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负担。如果由企业代付了税款,职工领取的利息所得是不含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少计税款。正确的方法是,先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所得额,然后代入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每次不含税所得额÷(1-20%)。
有的单位把为纳税人负担的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款并未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而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列支,还有的单位是在“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列支。但不管在哪个账户列支,只要是单位负担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实际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都属于不含税所得额,都需要先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对困难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在核定用途和去向的同时,必须列出清单,核实到人。需偿还的本金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如实清欠,已获利息高出同期同档银行利息加1%的部分冲抵本金。职工集资款已转为职工股本金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企业外部人员集资的多拿部分,列出清单交市纪委、监察局,会同企业负责人处理。
四、纳税调整: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扣除;其超出部分,不准予扣除。
企业全年实际支出利息=100万元×10‰×12个月=12万元
税法允许税前支出的利息=100万元×6‰×12个月=7.2万元
超过税法规定支出的利息=12万元-7.2万元=4.8万元,应调整企业计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假定企业无其他事项的纳税调整)。
应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4.8万元)×33%=11.484万元
借:所得税11484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114840
五、缴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4400
-应交企业所得税114840
贷:银行存款12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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