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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消费品税法与会计差异

录入时间:2006-05-30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至于委托方应交消费税额,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税法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的,不在缴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2)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花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花。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至于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举例说明如下:
  例:A公司提供一批化妆品材料给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原材料价值为200000元,另外支付B公司加工费20000,计算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8%)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200000+20000)/(1-8%)=239130.43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39130.43×8%=19130.43
  会计制度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是依照消费税法规确认的金额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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