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业务招待费应如何计算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6-05-24
该企业实际税收扣除额为:18.5÷(1-7.5%)×15%+33.5÷(1-33%)×33%=19.5(万元)。
某税务机关在稽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企业在每个月末,按当月的销售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即“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其他应付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这样做账虽然不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超支问题,然而其觉得有可能会影响计税所得额,因为即使当年超支的招待费不列入当年费用,但会影响下一年度的计税所得额。就以该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的账面利润都是30万元,1999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则余额5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结转至2000年。2000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这样,1999年5万元的挂账就会被冲销,列入2000年的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不允许的,问题是1999年5万元的挂账应如何向企业解释,如何进行调账,两年的计税所得额又是多少?
答:针对此提出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业务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在申报所得税时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该企业1999年账面利润30万元,计提业务招待费10万元,而实际发生15万元。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万元。企业应当作账务调整,减少当期会计利润5万元,由于是跨年度发现,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2000年度计提业务招待费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计算所得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即,按实际发生数15万元计算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5)×33%=11.55(万元)。企业应当将多提部分增加当期会计收益,作上述调账分录的相反分录。
由于是在2001年检查时发现此问题,以上两笔调账分录会自然抵消,故也可不作调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