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支付利息补偿金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5-18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企业的筹资手段之一。在转换日,理性债券持有人将视具体情况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①转换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值时,要求发行公司赎回债券并支付利息补偿金;②转换价格低于股票市场价值时,将债券转换为股份;③不进行转换,持有债券至到期日收回本息。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约定赎回期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
在第①种情况下,发行公司按规定的条件支付债券本息和利息补偿金,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后两种情况下,发行公司不需支付利息补偿金,对于已经计提的利息补偿金,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根据利息费用的去向,按原处理程序冲销。
(1)因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对已经资本化的利息部分,调减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冲销计提的利息补偿金。这种处理方法虽然符合会计处理惯例,但是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固定资产出售、对外投资、重估及清产核资时,才能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因此这一处理方法不太合法。另外,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是计提折旧的依据,如果调整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必将调整累计折旧。由于利息补偿金的数额一般较大,其冲销将导致成本费用发生较大的变动,从而造成经营业绩的波动,容易让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如果利息补偿金资本化的时间与赎回日跨年度,在按原处理程序冲销时就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将未支付利息补偿金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或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样处理虽然简单且符合会计处理惯例,但是会对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显然违反了稳健性原则。
2.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其取得不需付出代价,不可能也不需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但是利息补偿金在计提时,已经作为成本或费用计入相关科目,另外,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3.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支付利息补偿金从实质上看是因为投资者认为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投资价值较高,它代表了投资者对企业真实价值的客观评价,可以视为企业的一种资本增值。因此,这部分未支付利息补偿金应计入资本公积,以体现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另外,将未支付利息补偿金计入资本公积,一是不影响资产的成本,保证了相关资产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二是不影响当期损益,便于各期间费用项目的比较;三是既避免了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上的划分混乱,又简化了处理程序。
综上所述,将未付利息补偿金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相对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