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费、赠送客户的产品,会计、税务怎么处理比较好?
录入时间:2006-05-09
问:样品费、赠送客户的产品,会计、税务怎么处理比较好?
答:在会计处理方面,因为样品、赠品本身都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所以发生的此类费用不能确认收入,而只是结转相应的成本。一般来说样品、销售推广会分发的赠品等做销售(营业)费用;而随产品搭配赠送的赠品不单独计价的(按批量核算成本的),其成本可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单独计价、核算成本的计入销售(主营业务)成本。
关于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此类情况下,要按此价格计缴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出于纳税筹划的考虑,建议将赠品成本单独核算,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也将赠品与产品价格分别列示,这样可避免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