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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零售企业液化气钢瓶出租及出借业务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6-05-08

  为了保障液化气钢瓶有序流通,遏制事故发生,确保用户生命财产安全,从2003年开始,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液化气钢瓶不再是居民的个人财产,而改由液化气充装单位拥有,并实行定期安全检测。由于液化气钢瓶的产权发生变化,液化气零售企业对液化气钢瓶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也应作相应的调整,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液化气钢瓶产权回收后液化气钢瓶出租及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作些探讨,希望能为液化气零售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出租及出借包装物业务的涉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进一步明确,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而对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取包装物租金收入应作为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取消了税务机关对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审批,为了加强管理工作,重新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文件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收取的押金不单独记账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对能单独记账核算的,未逾期退还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液化气钢瓶出租及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液化气钢瓶的产权不再属于居民个人及其他用气单位,而改由液化气充装单位拥有。对液化气零售企业来说,已不存在液化气钢瓶出售业务,企业在销售液化气的同时,将液化气钢瓶有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使用期内按年收取租金,同时按照液化气钢瓶的市场价格收取押金,用户在其安全使用期内循环使用。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收政策规定,对液化气零售企业液化气钢瓶出租及出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举例如下:
  例一、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液化气出售而出租液化气钢瓶1000个,单位实际成本100元,收到出租液化气钢瓶押金113000元,租金11300元,全部款项已存入银行。
  1、企业领用出租包装物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包装物      100000
  2、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00
  3、收到出租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3000
  例二、企业上述收取的液化气钢瓶押金113000元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退还用户。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3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3000
  例三、企业上述收取的液化气钢瓶押金113000元逾期未退还。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000
  由于用户以后将液化气钢瓶退回时仍需要退还押金,因而不能将押金从“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余额中直接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是将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科目,但这也造成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的金额不相符,给双方的往来账对账工作带来不便,影响了收取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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