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代理成员企业出口货物程序及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17
某集团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具有出口资格,而其下属的股份公司没有出口资格,根据有关税收规定,集团公司可代理成员企业出口产品。请问,集团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代理协议证明后,对外开具发票的主体是集团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下属企业)?在月末出口商品出库且未报关时,是否做帐务处理?在报关前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如何做帐务处理?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是否需要有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根据这一规定,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建议以委托方开具为好。国税发[2002]11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的凭证资料,其中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未提及"代理出口协议"。因此,你集团公司代理成员企业出口产品,已取得代理协议证明,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如主管退税部门未作明确要求,则不必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月末出口商品出库但未报关,可暂不作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营业费用"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因此,企业因出口销售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应记入“营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