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免税农产品的涉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4-13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古旧图书等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购进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按税法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分别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13%和10%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购入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是指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在会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收购金额)扣除13%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二是扣除的13%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例]A公司收购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150万元,收购的农业产品已验收入库。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进项税额=150万×13%=19.5万(元)
农业产品成本=150万-19.5万=130.5万(元)
借:原材料 130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