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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就在损益的确认上-债权转股权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6-03-10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财会[200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债务转换为资本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1000000元。由于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无法偿付货款。2003年4月,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债务。甲公司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9元。乙公司将该普通股作为短期投资入账,并于2004年10月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100000元。假定乙公司未对该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债务转为股份及乙公司转让上述股权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以债权转为普通股的方式清偿其债务,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1000000-100000×1=900000元。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000000
  贷:股本  1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00000
  甲公司的税务处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将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甲公司债务重组所得=1000000-100000×9=100000元。
  2003年,会计上不确认债权转股权的收益,而税务上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办理200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以债务转为股本的方式清偿乙公司债务,乙公司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借:短期投资
  10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000000
  乙公司的税务处理:
  1、2003年4月,乙公司接受资本方式清偿时,
  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900000元,而会计成本为1000000元,会计成本比计税成本多100000元,即税务上需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00元。因此,乙公司在办理200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2004年10月,乙公司转让该股权时,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贷:短期投资1000000
  投资收益100000
  该项股权的会计成本为1000000元,计税成本为900000元,税务处理比会计处理少计成本100000元,即转让该股权的计税所得比会计收益多100000元。因此,乙公司在办理200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综上,乙公司在办理2003年、200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分别应调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也就是说,从乙公司接受甲公司清偿债务的股权至将该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之后,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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