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企业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
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
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
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赠现金,要看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赠现
金的受赠者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由于纳
税人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末计算调整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款项50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0=550000(元)
(2)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550000×3%=16500(元)
(3)将调整后所得额减去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计算交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税16505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53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赠,同样列支于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