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终结账应注意的几个帐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2-14
会计年终结账即所谓的财务年终决算,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有许多工作要做: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应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涉税事项的调整应值得我们关注。以下是从企业财务、鉴证机构和税务机关角度对企业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处理的分析,认为这种多角度的分析,有利于正确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的规定,避免涉税风险。
一、国家政策对企业财务年终结账的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不同角度的应纳税额的理解
1、企业财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财务决算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会计本期所得税费用
2、鉴证机构审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审定后(审计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本期审定的所得税费用
3、税法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我们可以从上面三个计算公式可以清晰看出三者计算的口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计算的税额有显著差别。三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是它们之间有着不同口径的调整,审计机构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审计调整,而汇算清缴机构和纳税检查机关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从而得出了不同的应税所得,计算出不同的税额。以下便是从这三者涉税调整所秉承的原则为出发点,分别举例阐述。
三、企业财务年终自查涉税调整的原则和举例: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由于会计与税收的目的不同,对某项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如果差异过大,会增加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的成本。为此,经协调,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对接受捐赠、对外捐赠、销售退回、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损害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宜作了详细的解答。
该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企业所涉及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纳税调整;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企业,在涉及本问题解答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时,应比照本问题解答的规定办理。
企业对涉及到问题解答(三)中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和本问题解答中规定的原则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下面以问题解答新变化的内容中发生所售商品退回为例予以说明: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的所得税等。
例如,甲公司2004年12月1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万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68万元。2005年1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2005年2月28日完成了20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在2005年3月31日经批准报出。
根据规定,该销售退回业务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2005年1月15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此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对预计应缴所得税的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69.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69.50[(1000000-800000-1170000×5‰)×33%]
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0
贷:递延税款 13513.50[(46800-5850)×33%]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644(1000000-800000-46800-64069.50+13513.5)。
因净利润减少,冲回多提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5396.60(102644×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396.60
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略)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仍以上述业务为例,其他内容未变,销售退回的时间改为2005年3月1日。
2005年3月1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调整所得税费用(此为在2005年调减应缴所得税的金额,产生的可抵减时间差异)
借:递延税款 64069.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69.50
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0
贷:递延税款 13513.5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644
因净利润减少,冲回多提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5396.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396.60
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略)。
另外,问题解答三还规定: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3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如果在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的,则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否则,应于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四、鉴证机构涉税调整的原则和举例:作为审计机构,会计报表审计是其最主要的业务,涉税事项的审计又是会计报表审计的一部分,理应遵循会计报表审计的一般目的即公允性、合法性原则。具体的审计目标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所得税的数额是否正确、完整;确定初审计单位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确定被审计单位所得税的披露是否恰当。
其审计程序依次是:对账(机械准确性)~所得税政策前后期是否一致(一贯性)~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法性)~按审定后的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是否正确(真实性)~披露是否恰当(披露准确性)
审计角度与会计角度的涉税调整的一个明显区别是:会计角度是调表调账,先调账后调表,调账时是对应会计账目直接调(报告年度涉及损益的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前年度涉及损益的使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调整);而审计是调表不调账,是直接对应会计报表项目作调整(报告年度直接调整会计报表项目,以前年度涉及到损益的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作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机构,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会涉及到一些涉税调整。我个人认为:所得税清缴机构应是介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中介组织,所得税汇算只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只作纳税调整,不做账务调整,如果发现企业确实存在会计差错,可以建议企业调整。在这一点上与审计机构有明显区别。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下面区分不同情况举例分析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以下是以会计差错调整基础上的纳税调整为例,做简要阐述: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
例1: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当年3月漏记了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调整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应付工资 5000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本年发生的与本年有关的会计差错更正并不影响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例2: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从承租单位收到当年的房屋租金1000元,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年底未作调整。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甲公司漏结转租金收入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4年的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税法规定,因已过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上述租金收入应计入2004年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
例3:甲公司于2004年7月1日发现,2003年漏计了一项固定资产折旧200000元,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费用。假定甲公司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相关准则规定,甲公司漏提折旧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税法规定,甲公司2003年漏计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转移到2004年补扣。因此,甲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从会计上讲,漏计的折旧本是一项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作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转回,但由于税法规定其不得补扣,从而变成了永久性差异。因此,会计上不需要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或“递延税款”科目。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例4:甲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发现,2003年漏计了一项租金收入200000元,将其挂在了“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定甲公司采用递延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至2004年3月10日未完成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3年会计报表也未对外报出。
由于甲公司发现2003年漏结转的租金收入时会计报表尚未对外报出,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调整2003年的收益和有关账目。调整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0
调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66000元(20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余额134000元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0
税法规定,甲公司在200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2003年度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涉税调整的原则和举例:纳税审查的账务调整原则:
1、账务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
2、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需要作出新的账务处理来纠正原错账。所以新的账处理业务必须符合会计原理和核算程序,反映错账的来龙去脉,清晰表达调整的思路;还应做到核算准确,数字可靠,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果,并使会计期间上下期保持连续性和整体性;同时还要坚持平行调整,在调整总账的同时调整相应的明细账户。
3、调整错账的方法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既要做到账实一致,反映查账的结果,又要坚持从简账务调整的原则。在账务调整的方法的运用上,能用补充调整法则不用冲销调整法,尽量做到从简适宜。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推广实施以来,税务稽查作为整个征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已为人们所认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却发现许多企业在税务检查后,纳税人虽然补缴了税款,但不调整账户,这样容易出现企业的账面数字与征收金额不相符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补缴的税款可能又会被以后月份需缴纳的税款抵回,造成重复的错漏,不能真正实现稽查的最终目的。本文按照目前有关财会税收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就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作点初步介绍。
根据稽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查获额属于纳税调整项目,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账户上不作调整。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纳税调整项目的检查是在年度财务决算、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的。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厂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有问题,其中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列支5万元和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从财务制度看,这些支出项目,仍属企业费用支出范围,应当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和税收滞纳金均属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5+5)×33%=3.3万元].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支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是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所得税,在账务上不作调整。仅需在缴纳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所得税 33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二)、查获额税同直接影响利润的因素而全部作为查增计税所得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小,作直接影响利润处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今年2月份材料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第二、查获额仍属成本结转项目,但发生期为上一年且金额较大,也视同直接影响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虽金额较大,但检查期纳税人在产品和产成品库存量都较小,因此可不进行分配而全额视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查获额属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任意调节利润的,则相应调整待摊、预提费用科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应冲销原有会计分录,并调整利润。
第六、企业将属于收入、收益的项目挂在往来账,则调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点账务调整与第一点基本一致,如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则调整为“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三)、查获额属当年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大,需按比例在各环节进行分配计算,将查获额中的部分调整本年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地说有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的,则应分别调整材料成本、生产成本(在产品)、产成品和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四个环节进行分配。
查获额的分配计算一般采取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配法,因比例分配法计算方法简便,在检查工作中较为常用。比例分配法的计算公式为:
1、材料结存应分配数=材料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2、生产成本结存应分配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3、产成品结存应分配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分配比例
4、销售成本分配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分配比例上述分配比例分别为材料期末结存数、生产成本期末结存数、产成品期末结存数、产成品累计结转销售成本数与需分配的查获额的乘积。
第一点情况的基本账务调整为:
1、多转材料成本(1)
借:原材料
贷: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少结转材料成本的,则账务调整作相反分录。
第二、查获额属子多转或少转在产品成本的,则应调整在产品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并在此三个环节中进行账务调整。
1、少转在产品成本
(1)借:生产成本
贷: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多结转在产品成本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查获额不影响当期损益,即不涉及查增或查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稽查,发现该企业今年3月份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10万元,但该产品4-5月份末发生销售。
处理意见:由于今年4-5月份该产品未发生销售,因此不影响当期利润,但为保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及“产成品”与“生产成本”两个环节的账面数与实际数一致,也需作账务调整。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五)、查获额属于固定资产折旧等原因而引起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应将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不调整企业利润总额,但需补缴(或调减)税金,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方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具体可参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般账务调整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