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3年5月份,某商业企业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入账的进项税
额为170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为11700元,增值税率为
17%。请问:上述业务如何做账?
答:根据《
关于平销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返利资金应当转出进项税额。返利资金一般是与购入商品
的数量及金额有关,因此,应将收到的返利资金扣除进项税额后冲减相应商品的成本。
如果商品已经销售,应当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如果在次年,应当记入“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科目。如果一部分商品未销售,一部分商品已销售,应当按比例冲减“库存商
品”及“商品销售成本”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例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收到返还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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