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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行为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5-07-27

    问:2003年5月份,某商业企业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入账的进项税 额为170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为11700元,增值税率为 17%。请问:上述业务如何做账?   答:根据《关于平销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返利资金应当转出进项税额。返利资金一般是与购入商品 的数量及金额有关,因此,应将收到的返利资金扣除进项税额后冲减相应商品的成本。 如果商品已经销售,应当冲减商品销售成本,如果在次年,应当记入“以前年度损益 调整”科目。如果一部分商品未销售,一部分商品已销售,应当按比例冲减“库存商 品”及“商品销售成本”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例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收到返还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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