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投资A公司并持有A公司股份9万股,投资成本为每股5元,合计
45万元,公允价值为7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去年12月,A
公司被B公司免税合并,A公司为被合并公司,B公司为合并公司。合并中,我单位
换得B公司的普通股2万股,每股市价30元(面值26元),并另取得现金10万
元。请问,我单位如何计算新股(B公司股份)的成本,收到的10万元补价是否需
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你单位用一种股权投资换取另一种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易
行为,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4.3%(10÷70×10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假如没有发生其他税费支出,该项交
易应确认交易的收益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确认收益=100000-
100000÷700000×450000=35714(元);换入资产的入账
价值=450000-100000+35714=385714(元)。你单位会
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85714
银行存款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50000
营业外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357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
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
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
企业的股权(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
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由于你单位在取得B公司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10万元货币性补价,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
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那么新股的计税成本如何计算确定呢?
分析:你单位取得的全部交换价值为70万元(20000×30+
100000),所放弃的旧股计税成本为45万元(90000×5),蕴含的增
值为25万元(70-45),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占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52万元(20000×26)的19.23%,不足20%,符合免税合并条件。
那么,与取得现金10万元补偿相对应的应确认的所得为:25÷70×
100000=35714(元)。因此,你单位取得的全部2万股的计税成本为:
450000-100000+35714=385714(元)。
由此可见,税法确认你单位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上确认的
成本是一致的。你单位应该将非货币性交易确认的收益35714元,作为股权转让
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a200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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