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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集团预计负债怎么处理

录入时间:2005-07-19

    案例:S股份有限公司是由P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国有法人股(非流 通)占69.87%,全部为P集团公司拥有。    P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17日给所属公司印发了《P集团公司深化改革、 搬迁减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文件要求整个集团公司要用三年的时间 (2004-2006年)减员3500人左右(S公司此次减员分流的总体目标为 1000人),目的是突出公司主营业务,通过结构调整和减员分流,提高劳动生产 率,降低人工成本。为此,S公司管理层向于2005年1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提 交了一项议案,内容是“按照P集团公司减员分流方案的经济补偿标准,经本公司劳 动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测算,公司将为此支付4305万元的减员分流费用,为此公 司将在2004年度确认预计负债4305万元,则2004年度公司利润将减少 4305万元,因此,需董事会对此做出决议。”对上述议案,董事会进行了严肃的 讨论,最后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派是公司内部董事主张通过该决议;一派是公司外部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同意此项议案。    分析:中国会计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确定的条件是: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本案例明显符合计入预计负债的第2个和第3个条件,但是这项决策的执行是否 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还有待斟酌。国际会计准则更具体地揭示了义务事项,它指 形成法定或推定义务的事项,这些法定或推定义务使企业没有现实的选择,只能结算 该义务。而p集团公司的减员行为并不是企业现在不得不承担的一项义务,只是出于 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能力的一种措施,放在以后去实行或者执行其他可替代的决 策也是可行的。如果说任何有利于公司经营能力提高的未来支出都可以计入预计负债, 那么利润的可调节性也太显著了。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同意此项议案。    上例中两派意见的分歧就在于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内部董事出于公司的角度和 谨慎性的考虑,认为应该把此项或有负债确定为预计负债;而外部董事则是出于广大 投资者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如果把潜在义务确定为预计负债,将减少当期利润,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由于我国对或有事项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影响或有负债的因素纷繁复杂,所以会 计实务工作中,或有事项的处理方法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只在应收票据贴现等少 数问题上得到体现,许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或有事项信息,无法传递给 信息使用者,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面对现今变幻莫测的经营环境,企业会计人员应 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持续地关注那些不断变化着的影响因素,以判断潜在义务 是否已转化为现时义务。既不能滥记预计负债,也不能置之不理,粉饰企业经营状况。 (b200507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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