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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跨期开票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5-07-01

  问:本单位为出口企业,年终11、12月份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及专用缴款 书一般要到下一年度2、3月开具,数量较大。请问:   (1)12月31日前是否要同时结转这部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对所得税的 缴纳有影响吗?   (2)销售成本和商品采购的数额应该是预估的,肯定有误差。若税务局来查账, 对此有什么要求吗?   (3)下一年1月份是否要立即一次性用红字冲减所预估的全部销售收入和销售 成本,再把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等单据分别结转销售收入和成本?若不是,会计怎样处 理?若要冲减,则1、2月损益表的收入和成本都会是红字,行吗?   答: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公司采用赊销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国税发[1993] 150号文件规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 合同约定为收款日期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 滞后。据此,公司采取赊销方式(以销售合同为依据),在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 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借记“应收账 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贷记“发出商品”科目。此操作方法,不仅符合规定,而且账实相符。   采购已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的商品是可以预估入账的,收到发票再采取红字更正 法进行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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