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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录入时间:2005-05-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1/2005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对外投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 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 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 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 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 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所得 5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 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 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例:2003年1月,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生产设备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设 备的账面原值为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0元,公允价值为 600000元;2004年10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700000 元。假设甲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 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不考虑相关税费。   解:甲公司2003年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0     累计折旧30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 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 600000元,账面价值为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 100000元(600000-500000)。   可以看出,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需要确认固 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100000元。   甲公司2004年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借:银行存款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500000      投资收益200000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700000元,计税成本为 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700000- 600000)。   从上看出,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会计收益为200000元,而计税所得为 10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当年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综上,甲公司2003年、2004年分别应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元,即对外投资及转让过程中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元 (100000-1000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补价超过收取补价的一方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的25%,就应当作为货币性交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 应的收入、成本及利润。这时,该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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