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新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目前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办下来,但公司已开始筹办,产生大量的费用。由于没有
公司账户,投资人不得不先拿钱出来垫支前述费用,到时再由成立后的合资企业还款。
请问,该部分款项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已获得外经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批准证书,从而开始筹建公
司后,其所办理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费用及其他筹建费用应作为开办费(筹建费)按
规定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后,不低于五年的期限在税前列支。由于各种原因,需要
投资者暂垫付有关费用的,在会计上可作往来款项处理,但在税收上,应注意有关凭
证的抬头均应为新办的合资公司,款项收支及还款情况也应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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