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我公司资产在用了一段时间后,
发生了一些后续支出,此部分后续支出按规定可以计入资产原值,我公司按直线法提
折旧,在提折旧的最后一个月将未提完的折旧全部提满在最后一个月,这样的话在所
得税汇算清缴是需要纳税调整吗?若要调整是每年都调还是在最后一年调?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
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
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
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取消备案权后,
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
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以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采取直线折旧法”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必须按规定保留5%的残
值,扣减残值后再按月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因此,若你公司在提取折旧时,未减除5%的残值,而是按固定资产全部价值以
直线法进行折旧的,则你公司已实际提取的折旧,与按减除5%残值后每年(每月)
可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即为每年多提取的折旧,应依法对各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若你公司在提取折旧时已减除了5%的残值,只是在最后一年,将包括5%残值在内
的未提完的折旧全部在最后一个月提满的,则应当在最后一年就多计提的5%的残值
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符合税法规定,无须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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