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7/2005信息】 问:我公司少量固定步产(空调、电
脑、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购入时因没有取得发票,采取估价入账的办法。目
前,已取得正式发票,由于估价与发票金额有差异,请问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及纳税调
整?
答:购入时未取得发票按预估价入账并提取折旧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
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确定性原则,允许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因此,按照
预估价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取得正式发票后,应当调整资产原价,并按追溯调整法,调整已提折旧。其中,
属于以前年度的折旧,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如果超过了所得税纳
税申报期限,属于权益放弃,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属于调账当期的折旧及以后年度的
折旧,允许扣除,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电子设备、其他非主要的生产经营用工具等,其折旧年限不得少于5年。
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存在差异时,允许作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