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企业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
计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损益确认金额不同。会计规定,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
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扣除法规或企业章程
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部分后的金额,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投资损益。
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上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实务上实际作
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
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益。
2.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不同。会计规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
权益份额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税法
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从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会计规定,企业期末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
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税法规定,
长期投资减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不同。会计规定,投资损益应为
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税法规定,投资损益应为所获得的处
置收入与计税股权投资成本(指企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
续费等相关费用)的差额。
5.股票股利的处理不同。会计规定,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应在备查簿中
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
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并按股票票面价值调增投资计税成本。
例:A公司于1999年1月1日以470万元投资B公司普通股,占B公司股
份总额的50%,当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900万元(其中股本600万元、
资本公积2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未分配利润230万元。另B公司1998
年盈利,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没有分配股利)。1999年4月1日,B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批,批准的方案与原方案相比,
增加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的决议,其他分配事项不变。4月2日,B公司对外宣
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1999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0年度B公司发生亏损100
万元,2000年末A公司提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万元;2001年1月6
日,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转让价款480万元,已存入银行。A
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投资,A、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A公司会计处
理为:
1.1999年度
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0000
贷:银行存款 4700000
②B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00000
③假设上述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000
④确认1999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000000
A公司在进行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的纳税调整:
①A公司确认应收到的现金股利50万元时,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持有收益,
但由于A、B两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因此分回的投资所得无须补缴所得税,即不用
作纳税调整。②因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按税法规定不能作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2万元。③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税法规定不计入1999年应
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另:会计上1999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4700000-
500000+1000000-20000=5180000(元);长期股权投
资计税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回收成本=4700000-500000=
4200000(元)。(A公司1999年1月1日购入B公司股票,B公司于
1999年4月2日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是A公司投资前B公司实现的利润分配得
来的,故不作为1999年度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在这点规定上会计
和税法相一致。)
2.2000年度
①分摊股权投资差额时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000
②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企业 100000
③确认应分担的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00000
A公司在进行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的纳税调整:
①同理,分摊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00元。②2000年对该长期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
扣除,应调增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③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应分担的亏
损,记入“投资收益”借方,但按税法规定不予确认,因此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50万元。
另:200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5180000-
500000-20000=4660000(元);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仍为
420万元。
3.2001年度
借:银行存款 4800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000000
——股权投资差额 160000
——损益调整 500000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240000
A公司在进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的纳税调整:由于税法上按计税成
本420万计算,则计税转让所得为=4800000-4200000=
600000(元),而不是“投资收益”中反映的24万元,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36万元。
注:本实例讲解中涉及一个权益法下投资成本的冲减处理问题。虽然在权益法下
除追加投资和处置投资情况外,一般不会调整“投资成本”明细账户,但有些业务也
会引起投资成本的调整。如本例中A公司投资时,在进行权益总额确认时是根据B公
司1998年12月31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确定的。但由于1998年12月31
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利润分配情况,是根据企业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的19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当年利润分配处理的,1999年4月1日股东大
会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原先提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股东大会
批准通过的利润方案在原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分配现金股利的决议),则按照会
计制度的规定,B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大会最终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原入账的利润分
配进行调整,而A公司获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企业来讲是属于投资前期获得的收益,
应冲减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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