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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接受捐赠 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货物)应 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 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 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 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会字[2000]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 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 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 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 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与实际应缴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 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 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 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 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 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规定(一)只明确了企业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接受货币 捐赠应纳的所得税额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接受货币捐赠应 纳税额以及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尚未明确。规定(二)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 税额小于零的情况也未作明确。   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分别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l: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的货币捐赠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照调整后企 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所得税额大于3.3万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则: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下同):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万元。不作分录。   ③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万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万元, 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④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 备价值50万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50万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按规定应纳 企业所得税19.8万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T-50万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 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按 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400000×33%)。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万元(500000÷5= 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 万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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