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接受捐赠
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国税发[1999]195号《
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货物)应
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
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
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
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财会字[2000]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
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
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
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
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与实际应缴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
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
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
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
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
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规定(一)只明确了企业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接受货币
捐赠应纳的所得税额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应纳所得税额大于等于接受货币捐赠应
纳税额以及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尚未明确。规定(二)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
税额小于零的情况也未作明确。
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分别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例l: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的货币捐赠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捐赠的货币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对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照调整后企
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所得税额大于3.3万元。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则: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下同):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3万元。不作分录。
③应纳所得税额小于3.3万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2万元,
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④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9月1日,接受某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设
备价值50万元,未发生其他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接受捐赠的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50万元,按照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按规定应纳
企业所得税19.8万元(600000×33%),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0
资本公积 335000
同时,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T-50万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 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按
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400000×33%)。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本例中如果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那么,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万元(500000÷5=
100000),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每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
万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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