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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相关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5-02-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发布实施《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现实意义?   答:财政部发布实施《办法》,是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对于加强会计核算、保护信托财产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作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办法》的发布实施,实现了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 行办法》等的协调,解决了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有助于上述 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办法》在重点规范信托业务会计确认与计量一般原则的基础上,还规范了信托 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报表格式作出系统规范,提高了会计 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也为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奠定了基础。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办法》的框架结构。   答:《办法》主要规范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行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 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都属于《办法》的规范内容,据此, 《办法》分为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受托人信托业务的 会计处理、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五部分内容。   问:“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分别对信托项目的会计主体、会计要素、关联方交 易、信托终止、会计档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信托项目,《办法》将其定义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 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其中,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 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 信托财产。   关于会计主体,《办法》规定,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 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 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 相互独立。   关于会计要素,《办法》设置了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 信托项目费用和信托项目利润等会计要素,分别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相对应。   关于关联方交易,《办法》规定,信托项目与其关联方(该关联方为上市公司)发 生交易形成的损益,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 [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终止,《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告;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在由受托人负责保管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归属于信托财产 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归属人承担。   关于会计档案,《办法》规定,信托项目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信托业务的重要 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信托项目清算报告等。   问:“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对信托财产的终止确认原则、信托财产 和信托终止的核算、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附注、合并会计报表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信托财产的终止确认原则,《办法》规定,委托人应视信托财产所有权上相 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性转移,来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 从其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关于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核算,《办法》规定,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支付 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与信托财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 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 益权的,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视同对外捐赠,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支出。   关于信托财产不终止确认的核算,《办法》规定,委托人仍应将其保留在账上和 资产负债表内,同时将收到的对价分别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关于关联方交易,《办法》规定,委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为受益人的,如与其他受 益人(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 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 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终止的核算,《办法》规定,信托终止日,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清算 价值低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账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关于会计报表附注,《办法》规定,委托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未终止确 认的信托财产的性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或余额、当期期末计提的减值准备、 当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等。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办法》规定,委托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问:“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对受托人报酬的确认、信托赔偿准备金 的核算、未被取回信托财产的核算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受托人报酬的确认,《办法》规定,受托人应按信托文件规定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受托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 人或受益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受托人报酬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核算,《办法》规定,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 支付赔偿款时,按实际支付额,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 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未被取回信托财产的核算,《办法》规定,受托人对于已终止信托项目未被 取回的信托财产,应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如信托财产是货币资金的,应 开立银行存款专户存储。   此外,《办法》规定,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 合同直接确认为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   问:“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别对信托受益权入账价值的确定、信托收 益的计量、信托受益权的期末计量、信托终止的核算、信托受益权的列报、合并会计 报表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信托受益权入账价值的确定,《办法》规定,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 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 最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其入账价值;受益人不是委托 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其入账价值;受 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前述“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   关于信托收益的计量,《办法》规定,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 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 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 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期末计量,《办法》规定,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其进 行摊销,而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关于信托终止的核算,《办法》规定,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收 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列报,《办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其持有期限的长短, 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列报。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办法》规定,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问:“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答:“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分别对信托项目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 明、信托项目财务报告格式及其编制方法、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等作出规定。   关于会计科目,《办法》根据信托业务的特点,分别设置了买入返售证券、买入 返售信贷资产、客户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 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款、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实收信托等会计科目,并分别对其 使用说明作出规定。   关于财务报告,《办法》规定信托项目财务报告包括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 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并分别对其内容、格式及其编制方法作出说明。   关于会计报表附注,《办法》规定,信托项目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信托设立、 存续、终止及信托事务管理情况的说明;客户贷款按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逾期但未 超过3个月和逾期超过3个月的贷款情况、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等重要项目的明细资 料;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期末信托资产总市值 和分类市值,不能披露市值的应说明理由和占信托总资产的比重等内容。   问:贯彻实施《办法》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办法》自2005年1月5日起在信托当事人及信托项目中施行,时间紧、任务 重。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办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本地 区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促使信托当事人重视《办法》的执行,并使会计人员 全面掌握《办法》规定的各项会计政策。   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 的支持,齐抓共管,确保《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   会计中介机构应当掌握和熟悉《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接受执行《办法》的信托 投资公司委托提供审计服务时,应当以《办法》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 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公 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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