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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我公司2001年6月购入1台 设备,价税合计2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2001 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2003年1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 收入176800元(含税)。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请问我公司的 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备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 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 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坏账准备及其他减 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 整。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该企业7月~12月共计提折旧10000元:   借:制造费用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应纳所得税调增额为6270(19000×33%):    借:递延税款  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    2002年提取折旧18000元[(200000-10000-19000) ÷9.5]:    借:制造费用  18000    贷:累计折旧    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    贷:递延税款         66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故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认 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     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000     固定资产清理   153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银行存款 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8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238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3800元,但实际为4800元(处置 收入1768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 1768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 20000),处置收益为68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2000元(6800-48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10    贷:递延税款          56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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