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三章上)
录入时间:2004-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4信息】 第三章 资 产
[基本要求]
(一)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核算
(二)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的清查与银行存款的核算
(三)掌握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篡
(四)掌握应收票据取得、收回和转让的核算
(五)掌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六)掌握坏账损失的核算
(七)掌握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和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八)掌握原材料购入和发出的核算
(九)掌握短期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十)掌握取得短期投资、收取现金股利和利息、转让短期投资的核算
(十一)掌握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十二)掌握长期股票投资的核算
(十三)掌握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
(十四)掌握固定资产增加、折旧、修理、清理和清查的核算
(十五)掌握无形资产的核算
(十六)熟悉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库存商品的核算
(十七)熟悉存货的分类
(十八)熟悉存货的清查
(十九)熟悉短期投资的概念和确认标准
(二十)熟悉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的区别以及长期投资的分类
(二十一)熟悉固定资产的概念及确认标准
[考试内容]
第一节货币资金
一、现金
(一)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并遵守有关库存
限额规定。
2.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的管理。
开户单位收入的现金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
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
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
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此外,不准用不符合
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
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
库”等。
(二)现金的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
细核算。每日终了,“现金日记账”的账面结余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数核对,保证账
款相符,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当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做到账
账相符。
(三)现金清查及其核算
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
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清查中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
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处理:
1.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应计入“其他
应收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
“科目。
3.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
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方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
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企业办理
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
原则。
1.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支票是指出票人
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2.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
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3.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
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
据需要选择使用。
(2)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
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
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及其他有效证件。
(3)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
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
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
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此外,企业还可根据需要采用信用证结算。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
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每日终了时,“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应计算银行存款收入
合计、银行存款支出合计及结余数,“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转来的对账单
核对相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四)银行存款的清查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银行存款的清查。银行存款的清查是指企业银行存
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的余额进行的核对。双方余额不一致
的原因除记账错误外,还因为存在未达账项。
发生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有四种:一是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二
是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三是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
四是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
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如没有记账错
误,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
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贷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
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1.外埠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往采购地银行开
立采购专户的款项。该账户的存款不计利息、只付不收、付完清户,除了采购人员可
从中提取少量现金外,一律采用转账结算。
2.银行汇票存款。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
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
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
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3.银行本票存款。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
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
取现金。
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开具信用证而存入银
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
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5.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而存入银行信用卡专户的款项。信用卡
是银行卡的一种。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
通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6.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其他贷币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项
一、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
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核算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票据转让等情
况。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
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
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二、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
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增值税,以及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在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时,应当考虑有关的折扣因素。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
下,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应收账款。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企业应
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应当按总价法确认。
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不单独
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三、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贷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应当核实
际预付的金额入账。
企业应当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
预付款项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直接在“应付账款”科
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将“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的金额分
别反映。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留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贷单位破
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
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
款项。其他应收款应当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
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备用金”明细科目或者单独设置“备用金”
科目,以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
五、坏账的核算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
1.坏账的定义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遭受的
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
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2.坏账的确认条件
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3)因发
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
企业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进行核算。备抵法下,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
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一定方法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
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核算时,应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
法主要有:
1.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是指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来
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2.账龄分析法。是指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
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
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逐笔确认收
到的应收款项;如无法做到,则应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
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
3.销货百分比法。是指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4.个别认定法。是指根据单笔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有明显差别,则可对该项应收
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及提取比例等均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除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提取坏账准备时
应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
准备。
第三节存货
一、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
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
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委托代销商品等。
(二)存货的分类
1.按存货的经济内容分类,可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八类。
2.按存货的存放地点分类,可分为库存存货、在途存货、加工中存货、委托代
销存货等四类。
(三)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
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其中,采购价格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
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其他税金是
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
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
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
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
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
间接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
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也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
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四)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1.个别计价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贷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
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
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
2.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贷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
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贷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3.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
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
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4.移动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
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
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5.后进先出法。是指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确
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计算
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2.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
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
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二、原材料
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
燃料等。原材料可以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
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无论总分类核算还是明细分
类核算,均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使用的会计科目有“原材料”、“在途物资“等。购
入原材料时,由于采用的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不同,可能是付款与收到材料并验收入
库同时完成,也可能二者在时间上不同步,核算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企
业发出材料,应当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总账,并根据
发出材料的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原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时,材料的收发及结存均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总
账和明细账均按计划成本登记,并设置“物资采购”科目核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与
计划成本的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月末,结转本月已经付款或已开
出、承兑商业汇票等的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同时,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并根据领用材料的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三、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包
装物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包装物收发等发
生和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企业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
产品的包装物,应当将其实际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
包装物,应当将其实际成本计入营业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单
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
四、低值易韩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虽然也是企业的劳动资
料,但与固定资产有不同的特点: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较短、容易损坏。低值
易耗品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低值易耗品收发等
发生和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低值易耗品可采用适当的方
法进行摊销,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应当按其用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五、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
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其
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
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和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六、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贷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
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
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
据不同的销售方式及销售实现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各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
应按其成本转账。
七、存货清查
为了加强存货的管理,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
行清查。存货清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存货盘点报告持盘盈或盘亏、毁损的存贷作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调整存贷的账面价值;在报经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进
行处理:
1.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2.盘亏及毁损的存货,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
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
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
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贷的损溢,应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期末结账前尚未经
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节投资
一、短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按
照投资性质的不同,短期投资分为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第二,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二)短期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短期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等科目。
1.短期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企业以现金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
等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入账,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下列款项不
构成投资成本:
(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
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作为应收利息处理。
2.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取得短期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入账价值,记入“短期投资”科
目。
(2)收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对于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
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
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
利或应收利息;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出售短期投资。企业出售短期投资获得的价款,先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短期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再扣除已计入应收项
目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投资
(一)长期投资概述
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
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
投资。
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
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
和其他股权投资。
(二)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长期债券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
设置“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在“债券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
“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购入债券时
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大,还应设置“债券费用”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以支付现金方
式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
税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如果所支付
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
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
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持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期末计提利息时,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
值,记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另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
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的债券,期末计提利息时,一方面增加应收利息,记入“应收利
息”科目,另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
出售债券的,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
资损益。
(三)长期股票投资的核算
为了核算长期股票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在该科目下
设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
1.长期股票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
长期股票投资应以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以现金购入的长期
股票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
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长期股票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企业对被投资
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票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票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
20%以上,或虽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但具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
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
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3.长期股票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
长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
(2)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
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4.长期股票没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处置长期股票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票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
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票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
处置部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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