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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大型固定资产按部件计价问题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会计实务中,将海运船舶、民航飞机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 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作为单一的固定资产来进行计价,并在预计的综合使用寿命 内进行折旧。但是,海运船舶、民航飞机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 场设施等组成部件较多,例如海运船舶可以分为船体、船体舾装设备、船舶管系、船 舶动力装置、船舶电气设备、通讯导航系统等几个部分,每一部分又有若干没备构成。 单位部件价值大,例如一艘价值亿元的海运船舶,船体的价值可达数千万元,主机、 辅机的价值也可达数千万元。组成部件的使用寿命不一,例如海运船舶的船体,主、 辅机,电气系统,起货设备,通讯导航系统等主要设备或部件的使用寿命各不相等。 使用过程中,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与维护、修理、重置的规律也不尽相同。将这些 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按单一固定资产进行计价核算,必然 会带来折旧计提、后续支出及更新改造等一系列会计处理问题。为此,有必要研究这 些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按部件进行计价核算的可行性、必 要性及其方法。   二、交通运输业大型固定资产按部件计价的必要性   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无论从重置要求,还是从会计信 息准确性要求来看,按部件计价都是完全必要的。   1、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的重置特征要求其技部件计 价。例如,海运船舶的通讯导航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往往 要进行多次更换;船体一般5年左右需要大油一次,等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组成部 件在使用寿命期内更新、重置的次数不同,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不同,反映了其按部 件计价核算的必要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明确:“有些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项目的主要组件需要定期更换。例如,锅炉在使用一定时期后,需要更换其衬层;再 如,飞机的内部装置,如座位和厨房,在机身使用寿命内可能要更换好几次。这些组 件应当作为单独的资产项目核算,因为它们的使用寿命与相关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项目不一样。因此,替换或更新时发生的支出如能符合设立的确认标准,就应当作为 购置单独资产来核算,同时注销被替换的资产。”这也反映了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按部 件计价核算的必要性。   2、从折旧计提方式看,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按部件计价核算,才能实施真正的分 类折旧。对于固定资产品种规格多、数量大的企业,采用单项折旧方式,能正确地计 提折旧,但工作量太大;采用综合折旧方式,能减少工作量,但影响计提折旧的正确 性。相比较而言,用分类折旧法则有较大的实用性,我国现行制度也对企业固定资产 的折旧年限作了分类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分类折旧法计 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具体的分类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主要部件,而不是按照海运船 舶、民航飞机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整体进行分类。否则, 名义上是分类折旧,而实质上仍是一种综合折旧。   3、现行交通运输业会计实务表明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 施按部件计价并计提折旧是必要的。例如,一艘集装箱船舶,价值3亿元,已经使用 了10年,其辅机已不堪使用,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更换、重置,假设该辅机在船舶 购入时价值为2160万元,折旧时间为企业规定的船舶折旧年限18年,按直线法 计提折旧,该辅机已提折旧1200万元(2160×10/18),还剩下960 万元的折余价值,同时假设该报废辅机的变价收入为150万元,新置换的辅机价值 2400万元。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 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顶定可使 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本 例中,即将新置换的辅机价值(2400万元)减去报废辅机的变价收入(150万 元),计入船舶价值(2250万元),在剩余的年限里计提折旧。很显然,报废辅 机的折余价值960万元并没有从固定资产价值中扣除,而仍留在其中,相当于现在 共有3210万元(2250+960)的价值记入新辅机的账面,在船舶剩余的年 限里(8年)中计提折旧。这样操作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新辅机置换时总价 值为2400万元,而在会计账面上却有3210万元,严重高估了新辅机的资产价 值;另一方面,由于该报废辅机按照18年的船舶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使其在前10 年每年的折旧少计了96万元(2160/10-2160/18),而在后期每年 则多计提了161.25万元(3210/8-2400/10),使辅机的折旧计 提不能真实地反映辅机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同时也使不同期间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 性,使利润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如果按照固定资产的组件计提折旧,该海 运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辅机一般在10年左右报废,那么就按照10年为辅机折旧 年限,每年计提216万元,如果提前报废,如第8年,则共提了1728万元 (216×8)的折旧,折余价值为432万元,置换时将它计入本期的营业外支出, 新置换的辅机以2400万元资本化,准确地反映辅机的价值。   4、有效地执行现行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的税法规定,也要求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按部件计价核算。我国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 20%以上;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 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按照现行的会计处理,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 卸机械、库场设施的修理一般很难运用该改良标准。例如,船舶的价值较高,如果一 次修理达到20%,按该船舶价值为3亿元计,则修理支出至少要达到6千万元以上 才能作为改良支出。显然,由于现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国家税法的改良支出的标 准对于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等固定资产是没有意义的。如 果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按部件计价,国家税法的改良支出 的标准则可以客观合理地得到执行。   三、交通运输业大型固定资产按部件计价的可行性   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按部件计价既有其依据,也有其 实际操作的可能。   1、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按部件计价符合相关会计准 则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将某项资产的总支出 分配给各组成部分并对每个组成部分单独进行核算是恰当的。当资产各组成部分具有 不同的使用寿命或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而需采用不同的折旧率和折 旧方法时,就属这种情况。例如,如果一架飞机与其引擎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则需 要将它们各自作为单独的应折旧资产处理。”海运船舶、成套装卸机械与库场设施的 营运规律与飞机相似,很多主要部件的使用寿命与船舶、装卸机械及库场的寿命并不 相同,而且这些部件独立地发挥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6条也 明确:“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 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主体是一个人为的假定。能够构成固定资产并单独进行管理的前提 是独立发挥作用,固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有系统的功能,但系统的各个部分又有独立 的功能。例如船舶的主机,既是船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没有其他部分的配合就失去 其存在的价值,但又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因此,船舶主机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交通运输业大型固定资产按部件计价的方法   购建飞机、船舶时,是按整架飞机、整艘船舶进行议价、定价、付款的,对于成 套装卸机械或库场,会计的账面记录也是按整体进行计价的。因此,要在整体价值的 基础上,确定主要部件的价值,就相当于在一揽子购买过程中确定每项部件的价值, 尽管总价值是确定的,但要将其分配到特定部件就涉及到会计判断问题。一般可以按 照每项部件估定价值、出售者账面价值,也可以按照每项部件的重置价值将总价格在 各特定部件之间进行分配。   但问题是,作为独立固定资产的部件的标准如何来进行确定。例如,海运船舶的 船机由二十几项部件组成、舾装由十几项部件组成,而且上述的描述仍比较粗,事实 上,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如果按照每个部件详细地进行会计核算,可能核算的精确 性较高,但不符合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笔者认为,作为独立固定资产的部件应符合 以下四方面的要求:   1、发挥作用的独立性。根据交通运输业大型固定资产本身的物理特性,很多部 件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电器系统、轮机系统、舾装系统等都可以不依赖别的部件而 独立存在,同时主要部件存在重置市场,如各种型号的主机、辅机等。   2、部件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例如,海运船舶的船体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物质损 耗主要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主辅机系统、空调系统的损耗主要是受到使用因素的 影响;电气设备、电信设备等则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较大,同时电气设备还存在使 用损耗;螺旋桨则主要受到自然因素、使用因素的影响。   3、部件价值的大小。对于价值较小的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归并。   4、部件使用寿命的不一致。在对价值较小的部件进行归并时,应考虑这些部件 的使用寿命,将使用寿命相近的部件进行归并。   为此,交通运输业在对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具体进 行部件计价时,应根据部件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其本身价值的大小、经济利益的流入 方式,将作用大、价值高、利益实现方式不同的部件确认为独立的固定资产,而剩下 的则归并为若干个项目。例如,将海运船舶划分为船体、船体舾装设备(具体再分舵 设备、锚设备、系泊设备、起货设备、救生设备等)、船舶动力装置(具体再分推进 装置、辅助装置、船舶管系、甲板机械等)、通讯导航系统、其他等组成部件。交通 运输企业可以上述原则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将海运船舶、飞机等大型交通运输工具以 及成套装卸机械、库场设施的部件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目录,以此为核算 的基础。(Ai20041203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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