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商品遗失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对遗失发票等原始凭证如何账务处理,财
政部财会[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五)款有明确规定。
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
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
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
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
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据此,对于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情况,均可按上述规定办
理。这种“代作原始凭证”的做法,只适用于做账的凭证,不适用于作增值税的抵扣
凭证。遗失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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