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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4信息】 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 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 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有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做法。   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时,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额, 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第一种做法:借:管理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贷:银行存款。第二种做法: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贷:银行存款。同时,税前一次性列支折旧费用,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 旧。   对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做法是企业直接将购置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管理费用,但笔者认为,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设备属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处理。第二种做法虽然 把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对购置设备所支付的增值 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笔者对此提出质疑:企业购置 的防伪税控系统设备为企业自用设备,不是作为货物销售,不可能有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如此,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中核算就不妥了,该进项税额是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抵的。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时,按购货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价款和税额一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银 行存款。同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应当肯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有关问题所作规定 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而又有 别于一般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一次性地在税前列支,为企业节约了资金时间价值。 (Ae200409055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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