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一点看法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盈余
公积累积比较多时,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
构批准,而且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注册资本是转增前的还是转增后的,因此
在实际操作时,就会出现两种观点,即一种认为是转增前的注册资本,另一种认为是
转增后的注册资本。
例如:某企业现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余额1000万元,则企业可用
于转增资本的最大限额是多少?
假设可用于转赠资本的最大眼额是X万元,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因为(1000-X)÷
2000=25%,所以X=500(万元);如果按第二种观点,因为(1000-X)÷(2000+X)=
25%,所以X=400(万元)。可见,由于观点不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存在明显
的差别。
笔者认为,此规定中的“注册资本”指转增后的注册资本更为合理。原因是转增
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与转增后的注册资本在时点上是一致的,具备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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