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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前损益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4信息】 财政部《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股权购买的 确认标准,即:(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2) 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 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显然,由此界定的股权购买日必定 迟于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   有关文件还规定,收购企业对收购日前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不能并计自身利润。这 就给会计实务界出了一道题目:对被收购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形成的老股 东不再享有的损益(以下简称购前损益),收购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收购企业从收购企业中获取的额外收 入,应单独结算,收到这部分利润,作营业外收入;也有的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 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更多的认为应作股权投资差额。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这里所谓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财政部66号《问题解答》的要求,就是实现股 权收购之日。因此,购前损益应当作为所有者权益,构成股权投资差额的一个部分。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三:   (1)收购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间又不产生报表,如何准确确定购前 损益。从简计议,也便于实施,我们建议按就近靠拢月初月末原则来确定收购日,从 而便于确定购前损益。   (2)这部分损益形成收购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借方 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里的 10年,收购当年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抑或是从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 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不过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当然,如果收购之后不到 10年又将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去,则按实际持有期限摊销。   (3)这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所形成的投资收益是否纳税,我们认为应该比 照一般的投资收益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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