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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4-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3/2003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 时,应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 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必然涉及到同时产生 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问题,也必然涉及到有关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 内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在调账日对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确认后,应将资 产评估价值与其相对应的资产原账面余额进行调账。对有关资产损失的处理,应经主 管财政机关批准,由股份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家股分得的股利补足。如为净增值,还 应按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记入“递延税款”账户,按其与应纳所得税的差额记 入“资产公积”账户。 例1、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值42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评 估确认原值432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流动资产中原材料账面余额420万元,评 估确认价值4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300000 贷:递延税款 99000(300000×33%)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201000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递延税款 396000(1200000×33%)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804000 若上例中的固定资产评估折旧小于原账面折旧,为190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递延税款 726000[(1200000+1000000)×33%]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474000 若上例中的固定资产评估折旧大于原账面折旧,为210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00 递延税款 66000[(1200000-1000000)×33%]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34000 若改组股份制的企业原已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评估后有的产生了净增值,则 应将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全部冲回。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 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账户,贷记“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等 账户。 根据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组,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以1997年7月1日为 界限,7月1日前改组的,评估增值已折成股份的,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将 其全部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按评估前的账面原值计提折旧。7月1日以后 改组的,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因此,改组后的企业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按评估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税务、会计处理。由于评估增值部分 不计提折旧,其价值不能实现,因此,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企业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待计提折旧时,再将“资本公积”转 入“累计折旧”。 例2、承例1,固定资产账面原值4200万元,已提折旧2000万元;评估确认原值 432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假设不考虑净残值)。改 组后的企业仍按原账面价值4200万元计提折旧,则会计分录为: 评估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1200000 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350000[42000000/(10×12)] 贷:累计折旧 350000 每月转销增值额,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10000[1200000/(10×12)] 贷:累计折旧 10000 2、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税务、会计处理。由于评估增值部 分在计提折旧增加了折旧费用并能从实现的收入中得到补偿,因此,在增值时应计算 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每年计提折旧时进行纳税调整,结转递延税款。 例3,承例2,按评估确认后的原值4320万元计提折旧,则会计分录为: 评估增值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递延税款 396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804000 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360000[43200000/(10×12)] 贷:累计折旧 360000 每月结转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3300[396000/(10×1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每月转销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6700[804000/(10×1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 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 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 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分资产项目,均在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h200303028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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