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产品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2信息】 [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
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
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
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
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时,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类产
品一律在收到押金时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例1:2002年7月,某白酒厂销售粮食白酒10吨,每吨不合税售价40000元,收取
包装物押金23400元,包装物租期2个月。7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有关会
计处理如下: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3400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3400
3.计算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000 (400000×25%十2000×0.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000
4.计算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消费税时:
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
消费税=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5.月末结账时:
本月应缴增值税=68000+3400-30000=414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14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1400
本月应缴消费税=110000+5000=115000(元);
本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400十115000)×7%=10948(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41400十115000)×3%=4692(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94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692
6.假设9月份包装物租期已到,全部收回,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假设9月份包装物全部未收回,没收押金,不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3400。 (a2002112600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