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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特殊业务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2-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2信息】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核算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在实际工作中也可称为自产自用货物),不 应作销售核算,而应视同销售核算,既符合教材中的有关规定,也符合新出台的《企 业会计制度》中相关的规定。需指出的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此情况,除需计算 应交增值税外,还要计算应交消费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起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之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1:某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下同)在建工程领用本公司生产的A 商品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100000元,生产产品领用外购原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额 15000元,同类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140400元,增值税率为17%,A商品产品又属于应 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5%,该企业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有费附加率为 3%,所得税率为33%,则有: 1.同类货物不合税销售额 =140400 / (1+17%) =120000元 2.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17% =20400(元) 3.应交消费税额 =120000×5% =6000(元) 4.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20400-15000)+6000]×7%=789(元) 5.应交教育费附加 =[(20400-15000)+6000]× 3%=342(元) 6.应交所得税额 =[(120000-100000)一(6000+789+342)]× 33% =12869×33% =4246,77(元) 7.在建工程成本 =100000+20400+6000+789+342+4246.77 =131777.77(元) 根据以上计算资料,则该上市公司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A商品产品的会计 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31777.77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锁项税额) 20400 --应交消费税 6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89 --应交所得税 4246.7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42 剩余工程物资改作存货的核算 由于工程物资改变了用途,剩工程物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应从成本中转出,作进 项税额抵扣处理。 例3:某上市公司剩余未使用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该批剩余工程物资117000 元,包含的进项税额为17000 元[117000/(1+17% )×17%],实际转为生产所用 的材料成本为100000元 [117000 /(1+17%)], 其中80000元直接入库,另外20000元直接投入生产部 门使用,则有: 借:原材料 80000 生产成本等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工程物资 117000 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的核算 当企业在建工程中出现的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工程物资应比照材料出售处 理,取得的收入体现其他业务收入、并要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同时也要结转工程物资 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及其成本。 例4:某上市公司将未使用的剩余工程物资一批对外出售,获得出售收入50000元, 增值税额85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工程物资成本为46800元,其中包含的进项 税额为6800[46800 / (1+17%)×17%1,则有: 1.获得出售工程物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结转出售工程物资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工程物资 46800 (b20020418002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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