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某人是一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
员,2000年企业实现利润后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股东已分红。2001年
地税局对企业进行汇算时,对股东分红部分以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企业补
缴,企业已补缴。
请问企业既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属重复征收?如应
征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企业税后股东分配利润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重复征税;但是,这是税制
型重复征税。税收执法机关只能按现行税法要求企业代扣代缴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投资,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修改税制的办法避免重复课税。但我国尚未这样处
理,只是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要求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作为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就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就股东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