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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

录入时间:2002-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2信息】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 生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在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 建固定资产借入二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在计算资本化利率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 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其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例1:某企业2001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两项: ①2001年1月1日借入的2年期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 ②2001年4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70 万元,折价30万元(不考虑发行时的辅助费用,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按月计算资 本化金额,假定资产购建从1月1日开始)。 则:第一季度的资本化利率 =6%×3/12:1.5% 第二季度的资本化利率 {100×6%×3/12十100×5%×3/12十[(100-70)/3×3/12]}/(100+70)×100% =3.09% 企业每期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为购建固定资产的 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例2:承例1,企业在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 若第一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资金为90万元,则: 第一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90×1.5%=1.35(万元)。 第一季度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100×6%×3/12=1.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13500 财务费用 1500 贷:长期借款 15000 若第二季度累计支出加权平均资金为150万元,则 第二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150×3.09%=4.635(万元)。 第二季度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100×6%×3/12十100×5%×3/12十 [(100-70)/3×3/121=5.2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46350 财务费用 6150 贷:长期借款 150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12500 ---债券折价 25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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